案主欧某某,男,1964年3月25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。婚姻状况:离婚,有一个儿子已经结婚。家住定海街道XX居委XX弄XX号。2013年8月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。2014年10月因吸毒被强戒二年
案主欧某某出所后,社工与其建立了专业关系,得知案主欧某某是因为交友不慎染上毒瘾,其妻子也因案主欧某某吸毒和他离婚了。为此案主欧某某在2年强戒期满出所后十分沮丧,社工通过联系案主欧某某的前妻了解到,只要案主欧某某能够完全戒掉毒品,还是有希望复婚的。社工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案主欧某某,案主欧某某也决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变前妻对自己的看法,让前妻能够回到自己身边。
接下来的日子,案主欧某某积极配合社工工作,按时接受抽检,通过和案主欧某某多次沟通,社工了解到案主欧某某对过去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,对毒品的危害性也有了深刻的认识,并下定决心今后一定远离毒品及毒友,不再复吸。
目前案主欧某某已经退休,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,在社区康复期间,案主欧某某积极配合社工工作,按时接受抽检,和以前的毒友也不再来往,也没有再碰过毒品。转眼三年社区康复结束了,案主欧某某完成了三年戒断,案主欧某某的变化前妻看在眼里,目前和前妻的关系也开始慢慢改善,社工希望案主欧某某在接下来的日子里,能够巩固这来之不易的戒毒成果,珍惜目前的生活,远离毒品,不再复吸。
杨浦工作站 凌雩 供稿